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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967550号“ALVERD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2018-04-06 13:07:34    0670网络整理    2615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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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967550号“ALVERD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3496号

   

  

申请人:DM-DROGERIE MARKT GMBH+CO.KG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967550号“ALVERDE”商标在第3、5类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9355209号“alverd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商标局依法撤销。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国际注册第879971号“ALVERD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已出具同意书并经公证认证,同意申请商标在其指定商品上在中国与引证商标二并存。
  我委认为,在第3类商品上,由查明事实可知,引证商标一已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中被商标局依法撤销。据此,引证商标一不构成申请商标在第3类商品上向中国领土延伸保护申请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在第5类商品上,鉴于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已出具书面声明,同意申请商标在指定使用的“医用卫生制剂”等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在核准使用的“杀害虫剂,尤其是消灭农业地区有害动物制剂,杀真菌制剂,除莠剂,杀虫剂”商品上在中国并存,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实际使用商品有所差异,共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黄会芳
李海珍
段晓梅

2017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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