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454538号“爱宝无忧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3474号
申请人因第20454538号“爱宝无忧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独创性,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4307306号“爱来无忧”商标、第17202352号“爱无忧AIWUYOU及图”商标、第18851289号“爱无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读音、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将申请商标投入商业使用,并且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广泛宣传,申请商标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主要认读文字“爱宝无忧”与引证商标一文字“爱来无忧”、引证商标二主要认读部分文字“爱无忧”、引证商标三文字“爱无忧”在文字构成、呼叫、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婴儿配方奶粉;净化剂;婴儿尿布”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分别核定使用的“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的);净化剂;婴儿尿裤”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进而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黄会芳
李海珍
段晓梅
2017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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