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548489号“做单页”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3472号
申请人因第20548489号“做单页”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整体具有固有显著特征,并未直接表示指定商品功能、用途等特点,未违反相关规定。申请人已经将申请商标投入商业使用,并且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广泛宣传,申请商标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经查,商标局或商评委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做单页”组成,“单页”一般由主页和一些图片代码组成,主要在互联网起销售作用,将其使用在指定的“计算机;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获得可作为商标注册的显著特征。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在先商标注册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黄会芳
李海珍
段晓梅
2017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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