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165204号“BeeBee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4-06 13:4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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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165204号“BeeBee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3409号
申请人因第20165204号“BeeBee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5511656号“BEE+”商标、第6311233号“蜂之都Bees及图”商标、第8372984号“汇百蜂BEE B及图”商标、第3495614号“BEE及图”商标、第10739340号“B.E.E TECHNOLOGY及图”商标、第108357号“蜜蜂及图”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标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黄会芳
李海珍
段晓梅
2017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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