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797464号“合润园HERUN GARDE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4681号
申请人因第20797464号“合润园HERUN GARDE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7616820号“合润”商标、第6439649号“昆仑天呈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整体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汉字“合润园”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显著认读汉字“合润”,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坚果(水果);新鲜蔬菜;新鲜水果;鲜食用菌;人或动物食用海藻”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新鲜蔬菜、鲜葡萄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商品上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 谷(谷类);宠物食品;甲壳动物(活的);活家禽;豆(未加工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显示的申请商标的影响力情况,尚达不到使申请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程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 谷(谷类);宠物食品;甲壳动物(活的);活家禽;豆(未加工的)”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李海珍
段晓梅
黄会芳
2017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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