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0128549号“阿尔迪ALDI”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 2018-04-06 14:2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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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0128549号“阿尔迪ALDI”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3548号
申请人因第10128549号“阿尔迪ALDI”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03055号决定,于2017年05月02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爱尔迪有限两合公司在2013年6月30日至2016年6月2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提交了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商标局认为,爱尔迪有限两合公司提交的使用证据无效。北京明和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在中国,申请人委托中国企业制造加工相关“ALDI及图”品牌产品,并将产品出口至欧洲,由于制造和出口的部分环节在中国境内完成,且所使用商标的主体部分与复审商标的主体部分相同,均为“ALDI”,该商业使用行为应当视为对复审商标的有效使用。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玩具产品包装和组装手册、哑铃产品包装盒图片。
为了进一步查明本案事实,以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委调取了商标局撤销案件卷宗,申请人在撤销程序中向商标局提交的有关证据与复审中提交的证据大体一致。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未显示复审商标中的中文部分文字“阿尔迪”,不能证明在指定期间内申请人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被申请人未向我委提交证据。
我委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对此提出的质证意见与复审理由大体一致。
申请人补充提交以下证据:相关玩具包装图片、检测报告及发票等。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
我委认为,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相关程序问题适用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实体问题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
本案焦点问题归纳为:申请人在案证据能否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具有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我委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玩具产品包装和组装手册、哑铃产品包装盒图片证据,显示的商标并非复审商标,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且大部分为外文证据并无中文翻译,依法视为未提交;仅检测报告及发票进行了翻译,但该证据未显示复审商标及申请人,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的商品上实际使用。综上,在案证据不能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黄会芳
李海珍
段晓梅
2017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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