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8064739号“理想”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2314号
申请人因第18064739号“理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846735号“理想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882906号“东方理想集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有效期满未予续展,第14281520号“IDEAL”商标(以下引证商标四)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六有效期满未予续展,不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六不存在权利冲突;引证商标四经驳回复审程序在量具等商品上现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商品与第3090037号“IDE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商品不类似,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第4696947号“理想Lixi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4281520号“IDE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7673430A号“理想连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5964576号“理想化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在文字构成、读音、含义上相近,共存于“量具;智能手机;空气分析仪器;测量仪器;电线;配电箱(电);芯片(集成电路);报擎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七分别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步器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五、七核定商品不类似,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步器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量具;智能手机;空气分析仪器;测量仪器;电线;配电箱(电);芯片(集成电路);报擎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韩蓄
赵焕菲
生茂
2017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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