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5973086号“鲁酱本色”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2362号
申请人于2016年11月23日对第15973086号“鲁酱本色”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鲁酱”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特殊的含义和较高的显著性,经申请人在先使用与广泛宣传已经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之间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4459278号“鲁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使用必将导致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鲁酱”同时作为申请人商号,与申请人联系紧密,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被申请人已知申请人“鲁酱”商标,通过傍名牌、搭便车的方式恶意复制、摹仿申请人的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其注册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称《民法通则》)第四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档案、《威海之窗》报道、户外广告、销售协议、媒体报道、产品照片及宣传图册、网络截图等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构成、含义和销售市场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并未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争议商标作为被申请人调味品系列品牌,经过广泛的宣传使用,已取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申请人不具有抢注他人商标的恶意,也不属于通过傍名牌、搭便车的方式,变相侵占申请人的无形资产。综上,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所获荣誉图片、产品图片、车体广告图片、产品订单等证据。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质证称:申请人的一个历史悠久、质量优秀的企业,其品牌影响巨大。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鲁酱”商标构成近似,构成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抢注,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利益,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补充提交了杂志、户外广告等宣传使用证据。
我委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