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766486号“黄桃汇”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2710号
申请人因第20766486号“黄桃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用于指定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并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已获得一定的知名度;有与本案情形相似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用于“黄桃”以外的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商标评审依据个案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庞婷
袁靖涵
覃莎莎
2017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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