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947644号“CATWOMAN IS SUPER RICH”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4-07 10:10:47
- 0670网络整理 原创
- 2847
关于第20947644号“CATWOMAN IS SUPER
RICH”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2732号
申请人因第20947644号“CATWOMAN IS SUPER RIC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自主设计,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620265号“CATWOM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已获得一定的知名度。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Dorothy个人社交网站截图;网络报道截图;发票。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披肩、围脖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雨衣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雨衣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完全包含引证商标,二者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与引证商标不同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披肩、围脖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庞婷
袁靖涵
覃莎莎
2017年12月21日
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更多商标注册,商标查询,专利查询,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相关信息及行业新闻,请搜索零六柒零,零六柒零为您解决知识产权问题! 如果您需要帮助,请联系客服电话0371-61875283及在线QQ 602015864,我们会为您提供耐心的解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