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081560号“TrEAT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4-07 10:1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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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1081560号“TrEAT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2728号
申请人因第21081560号“TrEAT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由经过艺术设计的文字和图形等多个要素组成的,具有商标识别功能;申请商标已在香港取得了商标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已获得一定的知名度;有与本案情形相似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节选页面;申请商标在香港获得的商标注册证;申请人对“TREATS”的使用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TrEATS”具有“款待、招待”的含义,申请商标使用在“餐馆”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其服务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商标的显著性。商标评审依据个案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庞婷
袁靖涵
覃莎莎
2017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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