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038088号“圣焙斯 MASTERBAKE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2452号
申请人因第20038088号“圣焙斯 MASTERBAKE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商标局引证的第8327333号“圣贝斯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586734号“梦兰 MENGL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使用情况复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冷冻设备和机器;加热元件”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电加热装置;冷冻设备和机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中文“圣焙斯”和英文“MASTERBAKES”及图构成,其中文部分与引证商标一的中文部分“圣贝斯”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冷冻设备和机器;加热元件”以外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具有较大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冷冻设备和机器;加热元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徐鲁寅
汤茜
王珊
2017年12月21日
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更多商标注册,商标查询,专利查询,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相关信息及行业新闻,请搜索零六柒零,零六柒零为您解决知识产权问题! 如果您需要帮助,请联系客服电话0371-61875283及在线QQ 602015864,我们会为您提供耐心的解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