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788907号“如来生”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2696号
申请人因第20788907号“如来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本身代表着一种积极向上的精神,并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不会造成不良影响;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使用,已获得一定的知名度。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简介;“如来生”设计手稿;申请商标宣传招贴照片;申请人产品图片;申请人合作单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的“如来”是释迦摩尼的称号,用作商标易伤害宗教感情,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庞婷
袁靖涵
覃莎莎
2017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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