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9932788号“信贷之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4-07 11:4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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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9932788号“信贷之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2439号
申请人因第19932788号“信贷之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3241398号“信贷管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申请商标作为申请人“58”品牌旗下的子商标,在实际使用中与“58”商标共同使用,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网络关于申请人的介绍复印件;申请人简介、市场份额、排名及获奖情况复印件;“58同城”网站截屏复印件;媒体报道复印件;销售发票复印件;申请商标简介及使用授权书复印件;推广服务合作协议及发票复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寻找赞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由中文“信贷之家”构成,与引证商标的文字部分“信贷管家”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与引证商标相区别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徐鲁寅
汤茜
王珊
2017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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