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784031号“新能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4-07 11:5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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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784031号“新能源”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3640号
申请人因第20784031号“新能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网络搜索、申请人店面及产品图片、发票等打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新能源”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不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作为商标识别,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作为商标注册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刘婷
汤茜
王珊
2017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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