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1275765号“KATO DEBURRI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3639号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75765号“KATO DEBURR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7809400号“KATO”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产品目录、订购信息、申请商标在日本注册信息打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加工用去毛刺工具”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金属加工机械”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KATO DEBURRING及图”完整包含引证商标““KATO”,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刘婷
汤茜
王珊
2017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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