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976351号“DESOUN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4-07 12:2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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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976351号“DESOUND”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3658号
申请人因第20976351号“DESOUN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0313027号“dr.soun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612512号“台双响 DUSOUN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493202号“dj Soun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266270号“dj Soun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4043825号“DL SOUN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引证商标四期满未续展已无效,其不应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因使用期限届满未续展现已失效。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已失效,故其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麦克风;头戴式耳机;照相机(摄影)”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声音警报器;电线;无线电设备”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电池充电器”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运载工具防盗设备”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电话机;手提电话”等商品、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电线”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DESOUND”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麦克风;头戴式耳机;照相机(摄影)”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声音警报器;电线;无线电设备”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刘婷
汤茜
王珊
2017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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