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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600902号“菠霸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2018-04-07 12:3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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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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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600902号“菠霸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2921号

   

  

申请人: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康弘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600902号“菠霸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的含义是“菠萝界的霸主”,指定使用在食物和饮料服务上,并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也不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大力发展的商标,申请人已在第31类、32类、43类都进行了商标申请。申请人自申请商标申请以来,就将其投入到自己旗下的餐饮品牌店中,并对其进行了长期、大范围的宣传和推广。第20087897号“菠霸”商标在第35类服务上得以注册,复审商标理应核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荣获的部分荣誉证书;2、菠萝图形商标初审公告通知书;3、申请人对复审商标的宣传海报;4、第20087897号商标详细信息。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主要显著部分为中文“菠霸”,其与“波霸”非常相似,故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饭店”等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可注册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当然成为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陈雪青
李晶
高丽

2017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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