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738634号“棉柚 maayou”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3673号
申请人因第20738634号“棉柚 maayo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0710560号“棉柚子 MIAN YOU Z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786850号“买优卖优 MAIYO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906832号“Maado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易于消费者识别。三件引证商标既可共存注册,申请人请求依据相同审查原则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介绍、产品实物图、销售及加盟合同等打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存在较大区别,未构成近似标识,即使指定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也不致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女式披肩;衣服吊带”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装;女式披肩;服装带(衣服)”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棉柚 maayou”与引证商标一“棉柚子 MIAN YOU ZI”在文组成、呼叫等方面接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区分于引证商标一的可注册性。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三件引证商标共存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刘婷
汤茜
王珊
2017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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