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4336234号“科邦”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1947号
申请人于2016年6月20日对第14336234号“科邦”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国内首屈一指的医用手套生产企业,申请人请求认定其第3547553号“科邦KEBANG KB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为第10类“医用手套”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极为近似,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抄袭、摹仿,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申请人主营商品具有密切关联,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从而损害申请人的利益。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据及相关介绍资料;2、申请人商标注册证据;3、申请人及其品牌所获荣誉证据、发明专利证书;4、行业协会出具的证明;5、申请人经济指标、纳税等经营情况的证据;6、申请人产品销售合同及发票;7、申请人广告专项审计报告、广告合同及发票、参展证据;8、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商标已达驰名程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结构、外观区别明显,未构成对引证商标的抄袭摹仿,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争议商标经使用已具有很高知名度,未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人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具有明显恶意。综上,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据;2、被申请人第14336235号“科邦”商标准予注册决定书。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所发表的质证意见与其复审理由基本相同。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