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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641569号“月亮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2018-04-07 13:5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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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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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641569号“月亮节”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4586号

   

  

申请人: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641569号“月亮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月亮节”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有强识别性,相关公众并不会产生错误认识。相同类别上已核准大量同类型的商标。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相关规定。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月亮节”为普通字体的纯文字组合商标,该文字容易使人联想到与月亮有关的传统节日,如中秋节、元宵节等,将其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戴艳
安蕾
牟琳

2017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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