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云软件著作权登记 阿里云是班主任 阿里云美术登记

关于第20815613号“全球付钱包”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2018-04-07 14:31:34    0670网络整理    3280    原创

关于以下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裁定/决定文书申明 :以下评审裁定/决定文书来源于网络,不代表该商标由我公司代理取得,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相关作品刊发之日起30日内进行,以便进行修改或删除处理 。联系方式:0371-61875283。以下商标权利属于该商标申请人,如您希望使用该商标,请通过搜索引擎搜索商标申请人联系方式,获得权利人的授权许可。  

关于第20815613号“全球付钱包”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3681号

   

  

申请人:全球付(深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815613号“全球付钱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9350077号“支付宝 全球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670705号“global payment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031075号“環滙 global payment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高的独创性和显著性。申请商标未仅直接表示指定商品的内容等特点,具有识别功能和显著特征,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商标已被投入实际使用和宣传,有了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有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被核准的情况,申请人请求依据审查一致原则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报道材料、类似情形商标注册信息打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全球付钱包”指定使用在“据处理设备;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钱点数和分拣机”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内容等特点,未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不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作为商标识别,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数据处理设备;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自动取款机(ATM)”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自动取款机(ATM);计算机周边设备”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计时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全球付钱包”与引证商标一“支付宝 全球付”、引证商标二“global payments及图”、引证商标三“環滙 global payments及图”在文字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三件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作为商标注册的显著性。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刘婷
汤茜
王珊

2017年12月21日

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更多商标注册,商标查询,专利查询,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相关信息及行业新闻,请搜索零六柒零,零六柒零为您解决知识产权问题! 如果您需要帮助,请联系客服电话0371-61875283及在线QQ 602015864,我们会为您提供耐心的解答。
豫ICP备16017210号
ZSITE8.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