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35272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4-07 14: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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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35272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2897号
申请人因第2035272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0583679号“竞客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063685号“厚启文创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视觉以及含义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实际使用中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申请商标经过长时间的推广及使用,已经获得显著性,并在行业和消费者中逐渐建立起知名度。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作品登记证书;2、申请人中文网站;3、申请人APP;4、产品推广活动照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服装设计”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装设计”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图形部分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陈雪青
李晶
高丽
2017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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