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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1082058号“耐特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2018-04-07 14:53:28
0670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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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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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1082058号“耐特捷”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2823号

   

  

申请人:美国网件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082058号“耐特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8783180号“捷耐特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104555号“捷耐特 JN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799099号“耐捷 NAIJI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三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恳请待引证商标一、三最终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顺企网对深圳市宏润佳贸易有限公司的介绍页面,包括公司简介和工商信息等;捷耐特阀门集团官方网站的集团简介页面;申请人针对引证商标一、三提交的撤三申请的申请书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三为在先有效的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耐特捷”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文字部分“捷耐特”、引证商标三“耐捷 NAIJIE”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存于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高妍
赵虹娟
徐 苗

2017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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