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815429号“全球付钱包”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3632号
申请人因第20815429号“全球付钱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高的独创性和显著性。申请商标未仅直接表示指定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具有识别功能和显著特征,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商标已被投入实际使用和宣传,有了区别服务来源的显著特征。有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被核准的情况,申请人请求依据审查一致原则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报道材料、类似情形商标注册信息打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全球付钱包”指定使用在“基金投资;金融贷款”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未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功能,不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作为商标识别,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作为商标注册的显著性。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刘婷
汤茜
王珊
2017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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