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642001号“金斗宫”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2809号
申请人因第20642001号“金斗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的企业名称简称,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产生不良影响,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在其他类服务项目上,已有包含“金斗宫”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增强了识别性和来源区分性。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金斗宫”为道教寺庙,蛟河市级保护文物,用作商标易损害宗教感情,造成不良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之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金斗宫”商标在其他类别上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高妍
赵虹娟
徐 苗
2017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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