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587477号“国福宝 国宝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4-07 15:2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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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587477号“国福宝 国宝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3340号
申请人因第20587477号“国福宝 国宝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699287号“国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虽含有“国”字,但整体已形成区别于“国”字属性的其他含义。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广泛宣传和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国福宝 国宝及图”与引证商标“国宝”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果汁、饮料制作配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果汁、饮料制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申请商标使用在果汁等商品上,不会产生不良影响,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姚晓东
张 静
牛敏
2017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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