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4166069号“伊益C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1560号
申请人于2017年02月27日对第14166069号“伊益C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理由:申请人系国内知名的乳制品生产和加工企业,“优益”系列商标经申请人经营使用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系申请人使用在乳制品及与乳制品有关的饮料等产品上的国内知名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名下第13589191号“优益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图形与文字的结合方式及图形等方面均相同,已构成高度近似商标,且二者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其共存极易导致相关公众的误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申请人请求我委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其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读音、含义和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二者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不会引起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者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引证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被申请人请求我委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我委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