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1076552号“东银DONG YIN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8932号
申请人于2016年12月16日对第11076552号“东银DONG YIN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采用模锻工艺生产钢质锻件的专业化企业,东风汽车公司定点配套单位,是国内最大的中、重型汽车转向节生产厂家。申请人第1048840号“东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过多年使用与宣传推广,在“转向节;转向臂”市场占有率排名第一,在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已达驰名商标程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近似,明显是对引证商标的抄袭,其注册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损害驰名商标所有人利益。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引证商标为“转向节;转向臂”商品上的中国驰名商标,并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争议商标档案信息页;
2、引证商标档案信息页;
3、引证商标认定驰名商标申报材料摘要及申报证明材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所独创,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且商品不类似,相关公众可以区分争议商标不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侵犯,没有损害申请人的权益。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