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5460928号“TOFUGEA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5-24 15:3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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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5460928号“TOFUGEA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0397号
申请人因第15460928号“TOFUGEA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商标局引证的第5503089号“TOFU”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注册,该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002254号“LAND ROVER GEAR及图”商标在文字组成等方面区别明显,故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赵辉
刘洲东
陈卓娅
2017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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