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2833982号“药都”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5-24 15:5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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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2833982号“药都”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0388号
申请人因第12833982号“药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商标局引证的第6424362号“千年药都及图”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注册,该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独任审查员:赵辉
2017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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