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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被驳回了应该怎么办?

2018-07-19 15: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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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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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存在着三种不可避免的风险,因此会有注册失败的可能。根据不同情况,导致商标注册失败的原因也是多种多样的,其中,被商标局驳回或部分驳回不予通过而导致的商标注册失败,占失败原因的80%,成为商标注册失败的主要原因。

那么,一旦商标注册失败被驳回怎么办?

1、他人注册在先

商标审查员进行商标审查时,首先会对商标数据库进行检索,若发现同一商标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被多人提出注册申请的话,就会根据“申请在先原则”,驳回后提出申请的企业或个人。

这种商标相同被驳回的情况一般是因为商标查询存在盲期导致的,属于不可避免的客观原因,除此之外,还有一种情况是由于商标注册申请人的疏忽导致的。

一些企业或个人没有经验,不熟悉商标注册流程,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前没有进行商标近似查询,造成申请商标与已经注册成功的商标相同的情况,白白损失了注册费。

2、商标近似被驳回

两个商标在文字字形、读音、含义、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整体结构、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容易令公众产生误认或混淆的,一般会被认定为近似商标而被驳回。

一般来说,在商标取名和logo设计时,如果刻意模仿其他品牌,产生傍名牌的想法,则有非常大的可能被认定为近似商标而被驳回。

商标近似是最常见的驳回原因,也是最容易产生误判的地方,因此小标在后面会着重讲讲商标被判近似而驳回的具体情况和拯救措施。

3、商标名称属于通用名称、描述性词语

行业内通用的名称以及仅仅描述了产品特征的词语是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的。

4、商标缺乏显著特征

当申请的商标过于简单,如使用简单的线条、普通几何图形时,审查员会认为该商标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可识别性,而被驳回。

5、使用了不被允许注册的标志

《商标法》规定了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名称、国旗、国歌在内的若干种不可作为商标注册使用的标志,其中,地名以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质量、产地产生误认的名称或标志都不可注册为商标,若不小心使用了不被允许的标志作为商标注册,则会被驳回,不予注册。

驳回复审

我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驳回复审理由一 商标不相同不近似

申请商标与他人在先注册或者在先申请的商标相同或近似,是最常见的驳回原因。造成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原因很多,商标的文字字形、读音、含义、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整体结构、立体形状、颜色组合等等方面有可能被认为是近似商标而被驳回。

驳回复审理由二 在先使用

原则上,同一商标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被多人提出注册申请的话,审查员会根据申请在先原则,驳回后提出申请的企业或个人。但是,如果申请日是在同一天,那么,则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

另外,为了防止恶意抢注,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也就是说,商标因他人注册在先被驳回时,若与被公告商标申请日是同一天,或怀疑自己的商标被抢注,则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在先使用。

适用情况:他人申请在先被驳回;商标被抢注

举证重点:经过使用;具有一定影响

驳回复审理由三 使用商品或服务类别不类似

申请人在进行商标注册时要根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商标局审查员也会根据该分类表对申请商标的是否构成商品类似进行初步判断,一般来说,相同或类似商标在同一类别同一群组进行注册会因构成商品类似而被驳回,但这并不是绝对的。

根据实际情况,并不是同类、同组的商品均构成类似商品,也不是不同类不同组的必然不类似,如茶饮料属于30类3002,但它的类似群组并不仅限于30类3002组别,还包括32类3202组别(3002茶饮料与3202全部商品近似)。

因为商品/服务类似判断的复杂性,以及不同审查员的审查尺度不一样,因商品/服务类别类似的原因被驳回的商标有可能是误判,一些审查员会将同一类别但不同组别的商标判定为近似商标,这种情况经过仔细分辨后是可以以此理由提出驳回复审的。

适用情况:商标近似;他人注册在先;商品类似

举证重点:商品/服务在组别上不类似

驳回复审理由四 商标具有显著性,便于识别

当审查员因商标缺乏显著特征而驳回商标注册申请时,可以通过证明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而提出驳回复审。商标的显著性并不是绝对的,一枚商标是否具备显著特征,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使用的情况。

在实践中,有一些原本没有显著特征的商标经过使用后,使消费者能够通过其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即经过使用产生了显著特征,在这种情况下,商标是可以被注册得到保护的。

适用情况:申请商标缺乏显著特征

举证重点: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商标已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

驳回复审理由五 没有使用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我国《商标法》第十、十一、十二条规定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但是,审查员在其中一些条款的判定上也会有判断错误的情况。

如第十条第七款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第十一条第一款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等等,这些都是非常容易产生争议的地方。

适用情况:使用通用名称;使用描述性词语;使用地名等

举证重点:没有违反新《商标法》第10、11、12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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