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牌”酱油商标权属之争
- 2018-12-26 15:48:00
- 0670知识产权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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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是企业的无形资产,通过确保商标注册人享有用以标明商品或服务来源,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以获取报酬的专用权,而使商标注册人受到保护。商标是一种信息资源,有创造价值的功能,通过对商标的广泛宣传而为消费者所熟知,开拓出市场,给企业带来收益。
12月24日下午,关于“德阳牌”酱油商标的权属之争作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德阳市人民中级法院判决,确认第112485号“德阳”文字及图形组合商标的商标专用权归德阳市振兴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兴公司)所有。
不过,酱油酿造公司提出了不同的看法。该公司认为,确认商标权的归属是行政权力的范畴,原告振兴公司无权通过民事诉讼确定商标的所有权;酱油酿造厂为经商标局核准的涉案商标原权利人,有权对商标权进行处分,酱油酿造公司现为涉案商标的登记人,为涉案商标所有人,而相关批复及文件不能作为涉案商标属于原告的法律依据;原告振兴公司并非商标法意义上的权利主体,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法院认为商标权是一项民事财产权,从商标权的性质看,权属诉讼也属于民事确认之诉。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也明确商标权权属纠纷属于民事案件案由,属于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另查明,2018年8月23日,德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由原告振兴公司对涉案商标进行确权,涉案商标专用权归振兴公司所有并登记至振兴公司名下。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四川省德阳市酱油酿造厂将第112485号“德阳”文字及图形组合商标的商标专用权转让给德阳市德阳牌酱油酿造有限公司的行为无效。确认第112485号“德阳”文字及图形组合商标的商标专用权归德阳市振兴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所有,德阳市德阳牌酱油酿造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负责协助德阳市振兴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办理商标注册人的变更手续。
综上所述:商标是企业的无形资产,是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它凝聚着生产企业的智慧和劳动,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时时都在产生着利润。依靠商标的知名度,企业又会不断开拓进取,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增加产品的附加值,巩固已有的市场份额,并不断扩大市场占有率,在竞争中占有优势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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