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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显著性

2019-01-30 14:35:00
0670知识产权
原创
2747

显著性是商标法上最为重要的概念,同时又是意义十分含混的术语。各种文献在涉及显著性问题时常常不加区分地混用不同的词语,而同一词语在不同语境下往往又可作不同的理解。显著性是指商标所具有的标示企业商品或服务出处并使之区别于其他企业之商品或服务的属性。作为商标保护的“灵魂”和商标法正常运行的“枢纽”,商标显著性一直以来都受到理论和实务界的特别关注。

商标的显著性认定方法:
“商标的显著性一般是相对指定的商品和服务而言的,这一原则不言而喻。”判断某一标志是否具备显著性不能抽象地进行,而应该考虑其拟附着之商品或服务。标志所具有的观念或含义与标记对象即商品或服务不能有直接的相关性,或者只有很小的、间接的关联。同时,判断某一标志是否具有显著性的主体并非商标局的审查员或法官,而是相关市场上的普通消费者。普通消费者在日常购物时将某一标志认同为商标,该标志就具备显著性,普通消费者通常将商标标志作为一个整体看待而不会审视标志的细部,他或她拥有合理的相关知识并具备合理的谨慎程度,而且其注意程度将随商品或者服务种类的不同而不同。作为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商标制度完全取决于具体的市场,商标使用的背景决定一切。
显著性存在一个程度问题,凡是达到最低限度之显著性要求即具备固有显著性的标记都可以注册为商标。事实上商标显著性的程度往往远远超过这一标准。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只要某一标志不存在明显的瑕疵,显著性是可以推定的。在实践中,“商标显著性的判断一般采用反证法,即排除某些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从立法上看,各国商标法有关显著性规定的大部分内容都属于禁止性条款,即直接将那些不合格的标志排除在商标保护之外。就学术研究而言,“显著性商标之构成,既不易由正面予以明确界定,则由反面加以剖析,将更有助于商标是否具备显著性要件之认定。”显著性是动态的、可变的,本来不具有显著性的标记可能会因为长久的使用而具备了显著性,反之,一个本来具备显著性的标记也会由于使用不当丧失显著性。这就涉及到获得显著性问题。

总之,某一商标是否具备显著性,应该根据个案具体情形进行判断,并无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铁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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