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9581100号“户外基地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8303号
申请人于2017年03月29日对第9581100号“户外基地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521279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人对引证商标享有在先商标权利,争议商标的注册侵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合法权利。3、被申请人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其行为明显构成恶意摹仿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4、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具有欺骗性,容易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争议商标应予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证据3为原件,其余为复印件):
1、引证商标的注册证及变更证明;
2、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档案信息;
3、战神户外服装的宣传刊物;
4、引证商标的使用照片;
5、引证商标的宣传活动照片。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