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4889111号“鱿鱼西施”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8193号
申请人于2017年01月05日对第14889111号“鱿鱼西施”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鱿鱼西施”是他人对申请人妻子刁晗婧的别称。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存在明显恶意,不仅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同时还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恶意抢注。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申请人的营业执照。
2、争议商标的商标档案。
3、“鱿鱼西施”的实际使用图片。
4、“鱿鱼西施”在百度贴吧、爱奇艺等网络媒体上的宣传截图。
5、“川味鱿鱼”在《天天向上》节目中宣传的视频截图。
6、《鱿鱼西施灯箱外观图》的著作权登记证书。
7、申请人获得的发明专利授权证书。
我委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委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一、争议商标由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