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6020588号“健康零距离”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8029号
申请人于2017年03月20日对第16020588号“健康零距离”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申请。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健康零距离”在核定的牛奶制品商品上使用,直接表示了商品的质量、功能、用途等特点,且属于非独创的广告宣传用语,缺乏显著性,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争议商标在核定商品上使用,过分夸大了自身产品质量,具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