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7816603号“传速”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5997号
申请人于2017年03月27日对第17816603号“传速”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申请。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后,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存在业务往来关系,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未注册商标相同且商品类似,该行为属于恶意抢注行为。2、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属于抢注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3、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企业商号相同,被申请人的恶意抢注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且误导相关公众,造成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页):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发票;
2、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业务往来合同;
3、申请人商标在先使用证据(合同及发票等);
4、相关宣传资料;
5、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资料。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