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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7379291号“Жигулевское пиво трад
ичионное”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6013号
申请人:常州麦迪森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鸡西市地源经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01月17日对第17379291号“Жигулевское пивотрадичионное”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申请。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6932055A号“日古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其中文与我国著名围棋选手“古力”相似,争议商标的获准注册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引证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具有很高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易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请求我委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古力”的网络搜索页
2、其他相关材料等。
我委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委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本案被 申请人于2015年7月8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2016年9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等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26年9月6日。
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了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等商品上,时至本案审理之时,以上引证商标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结合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结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为外文商标,其中“пиво традичионное”可翻译为“传统啤酒”,用在指定使用的商品上显著性较弱,“Жигулевское”为主要识别部分,其音译为“日古力”,与引证商标“日古力”在文字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以上商标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麦芽啤酒;以啤酒为主的鸡尾酒;麦芽汁(发酵后成啤酒)”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啤酒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果汁冰水(饮料);格瓦斯(无酒精饮料);苏打水;矿泉水(饮料);果汁;汽水”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两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共存,不易导致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的情形。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申请人所述理由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另外,申请人称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委不予认可。综上,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手段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申请商标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弄虚作假的手段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取得注册,或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本案中,申请人尚无充分的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采取了欺骗或不正当手段,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委亦不予支持。
《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在《商标法》其他条款中已有体现,对申请人依该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理由,我委在前文中已适用《商标法》其他条款进行评审,在此不予赘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啤酒;麦芽啤酒;以啤酒为主的鸡尾酒;麦芽汁(发酵后成啤酒)”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张 颖
刘中博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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