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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8377942号“瑞丽芳馨 ELLEFANTASY”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2018-03-15 14:55:27
0670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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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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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8377942号“瑞丽芳馨 ELLEFANTASY”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7280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桦榭菲力柏契出版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昆明赫伯香料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8377942号“瑞丽芳馨 ELLEFANTASY”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6]第Y002051号决定,于2016年04月22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其在2012年06月26日至2015年06月2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的的注册予以维持。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未经质证,不应被采信 ,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我委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委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了查明事实,我委调取了商标局案件卷宗,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以下证据:1、销售合同及收据;2、包装设计合同及设计稿;3、微信推广截图;4、实体专柜销售信息。
  我委将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向商标局提交的证据邮寄至申请人,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质证意见如下: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被
申请人于2010年6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洁精”等商品上。
  本案中,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
  我委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该商标指定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所涉及的商品均非本案复审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据此,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在复审商标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吴静静
赵秀辉
肖琦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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