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272500号“博大BD”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 2018-03-15 15:0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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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272500号“博大BD”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7309号
申请人因第3272500号“博大BD”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00465号决定,于2017年03月06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其在2013年04月21日至2016年04月2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的的注册予以维持。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搜索,未发现任何复审商标的使用信息。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的证据未经质证,不予认可。综上,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我委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委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了查明事实,我委调取了商标局案件卷宗,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以下证据:1、被申请人公司简介;2、复审商标的产品宣传册、产品介绍图片;3、合同及相应的发票。
我委将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向商标局提交的证据邮寄至申请人,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质证意见如下: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被
本案中,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
我委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为销售合同及发票,其形成时间在指定期间内,涉及商品为“胶管”,该项证据与证据2复审商标的产品宣传册、产品介绍图片等证据组成了一个可以相互印证的证据链,可以证明在指定期间,申请人通过销售等方式在其商业活动中具有在“胶管”商品上实际使用复审商标的事实。鉴于“医用导管;套管(医用);医用引流管;输血用胶管”属于“胶管”,复审商标在“胶管”商品上的使用可视为其在“医用导管;套管(医用);医用引流管;输血用胶管”商品上的使用。故复审商标在“医用导管;套管(医用);医用引流管;输血用胶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之日前三年内,即指定期间内,申请人对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用手套;医用带子;医用垫;医用冰袋;医用气枕;氧气袋”等6项商品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前述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医用导管;套管(医用);医用引流管;输血用胶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吴静静
赵秀辉
肖琦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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