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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601805号“一千零一夜”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2018-03-15 15:1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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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601805号“一千零一夜”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6014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杨剑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浙江金钥匙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原撤销
申请人:浙江金钥匙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成大方圆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601805号“一千零一夜”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W000378号决定,于2017年03月03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本案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证据,原被申请人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在玩具等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理由:申请人未收到商标局提交证据的相关通知书,无法提交证据。复审商标一直在授权使用中,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答辩理由:被申请人并未收到申请人所述的相关证据,无法证明其将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被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我委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
申请人于2003年6月20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8类玩具等商品上。经续展商标权专用期至2025年10月13日。
  我委认为,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
  根据本案申请人理由和事实,本案焦点问题为:2013年4月11日至2016年4月10日期间申请人是否在玩具等商品上真实有效的使用了复审商标。
  本案申请人未提交相关使用证据用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13年4月11日至2016年4月10日在玩具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张 颖
刘中博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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