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601805号“一千零一夜”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 2018-03-15 15:1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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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601805号“一千零一夜”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6014号
申请人于2003年6月20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8类玩具等商品上。经续展商标权专用期至2025年10月13日。
我委认为,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
根据本案申请人理由和事实,本案焦点问题为:2013年4月11日至2016年4月10日期间申请人是否在玩具等商品上真实有效的使用了复审商标。
本案申请人未提交相关使用证据用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13年4月11日至2016年4月10日在玩具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张 颖
刘中博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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