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767006号“烘焙印象”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7104号
申请人因第20767006号“烘焙印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9777142号“烘焙印象 BAKENEUROGRAM及图”商标、第3937094号“印象IMPRESS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对申请商标进行了长期宣传和使用,在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烘焙印象”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文字“印象”,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文字“烘焙印象”文字构成、呼叫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酵母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高丽
李晶
陈雪青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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