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862245号“中国化信CNCIC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7086号
申请人因第20862245号“中国化信CNCI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中国化信”是“中国化工信息中心”的简称,“CNCIC”是“China National Chemical Information Center”的简称,与“中国化工信息中心”一一对应使用,可以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109738号“CNICC及图”商标、第3765222号“CNCR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与申请商标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我委对此不再赘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图形构成、文字、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整体尚可区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高丽
李晶
陈雪青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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