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059490号“中国化信CNCIC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3-15 15:2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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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1059490号“中国化信CNCIC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7085号
申请人因第21059490号“中国化信CNCI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中国化信”是“中国化工信息中心”的简称,“CNCIC”是“China National Chemical Information Center”的简称,与“中国化工信息中心”一一对应使用,可以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5050092号“CNC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文字、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整体尚可区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高丽
李晶
陈雪青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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