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040794号“西希里”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3-15 15:3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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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1040794号“西希里”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5899号
申请人因第21040794号“西希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外国地名“西西里”毫无关联。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西希里”易被识别为“西西里”,“西西里”为意大利岛屿,属于意大利行政区划的大区之一,广为中国公众所知晓,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姚晓东
张 静
牛敏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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