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094845号“四海众投WWW.ISHZT.COM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3-15 15:4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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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1094845号“四海众投WWW.ISHZT.COM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5905号
申请人因第21094845号“四海众投WWW.ISHZT.CO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0496677号“四海众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17808号“四海S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147510号“四海医药SEAH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9976417号“四海精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326959号“四海傢具 FOUR SEAS FURNITURE F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6072564号“保一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032783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具有显著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类似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照片、百度截图、微博截图、网站截图、合作协议复印件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七在申请注册时被商标局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中文“四海众投”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四海”,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辅助、替他人推销、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寻找赞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电视广告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业管理辅助、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服务,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办公机器和设备出租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相区分的显著特征。申请人举证的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以此作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姚晓东
张 静
牛敏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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