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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1094885号“四海众投WWW.ISHZT.COM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2018-03-15 15:53:36    0670网络整理    2715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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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1094885号“四海众投WWW.ISHZT.COM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5904号

   

  

申请人:安徽四联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企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094885号“四海众投WWW.ISHZT.CO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072565号“保一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433366号“四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具有显著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类似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照片、百度截图、微博截图、网站截图、合作协议复印件等作为主要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中文“四海众投”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四海”,文字构成、呼叫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担保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担保服务属于同一种服务。若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经使用已获得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申请人举证的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以此作为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经纪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准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担保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姚晓东
张 静
牛敏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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