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1285147号“GROW BUSINESS,NOT
SOFTWAR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6425号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85147号“GROW BUSINESS,NOT SOFTWA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所创,具有指示商品及服务来源的功效,不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商标已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取得注册。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公司的查询资料及在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注册资料。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GROW BUSINESS,NOT SOFTWARE”为一个普通用语,指定使用在第9类商品和第42类服务上上,不易被消费者作为商标加以识别,不能起到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申请商标的注册已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商品和第42类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申琼珊
乔烨宏
胡朋娟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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