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185451号“桃源阳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3-16 09:3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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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1185451号“桃源阳肚”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7696号
申请人因第21185451号“桃源阳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很强的显著性,具有不同于地名“桃源”的含义,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之情形。申请商标经过长期的使用和宣传,具有一定知名度,与申请人唯一对应。且多个与申请商标类似的商标已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搜索引擎关于“桃源”其他含义的解释网页打印件。2.第31类商品上包含“桃源”二字的类似情形商标详细信息复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桃源”为我国湖南省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据此,我委不予支持申请人的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侯广超
闫俊霞
林丽娟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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